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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2017)执727 申请执行人王永红与被执行人索存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红,索存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727号申请执行人王永红,男,汉族,1976年04月28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索存丙,男,汉族,1956年10月29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永红与被执行人索存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索存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2017)陕0303民初136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索存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索存丙银行存款41985.96元及利息,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包括车辆、股权债权、收益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炳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