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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威海广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与北京泽楷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广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北京泽楷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646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广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北京泽楷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不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002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1262800元、案件受理费1672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一、依法通过征信系统将被执行人北京泽楷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银行、证券等机构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综上,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002执64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建涛助理审判员  刘大海助理审判员  江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晓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