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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4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陈忠与李涛、朱莹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忠,李涛,朱莹莹,陈希康,陶淑华,凤台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市九睿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省睿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4631号原告:陈忠,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被告:李涛,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业户,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朱莹莹,女,198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陈希康,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陶淑华,女,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凤台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淮河东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150460571F。负责人:陈希康,该公司经理。被告:淮南市九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中路瑞鑫大厦办公1803-18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057027351X。负责人:李涛,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徽省睿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中路瑞鑫大厦办公2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093163713T。负责人:陈希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忠诉被告李涛、朱莹莹、陈希康、陶淑华、凤台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市九睿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省睿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忠在接到本院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钱家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亚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