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执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武汉鸿锦物资有限公司与韩烈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鸿锦物资有限公司,韩烈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汉鸿锦物资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江岸区丹水池。被执行人:韩烈坚,男性,1980年5月17日出生,住武汉市江汉区;刘鹏,男性,1961年2月2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许美娜,女性,1963年8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浠水县;彭悦群,女性,1958年9月12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谈斌,男性,1962年3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浠水县。本院在执行武汉鸿锦物资有限公司与韩烈坚、刘鹏、许美娜、彭悦群、谈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党生审判员 王国林审判员 郭 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余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