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2民初1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会宁县城郊供电公司与魏文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会宁县城郊供电公司,魏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2民初1517号原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会宁县城郊供电公司,住所地会宁县会师镇长征北路3-494号1幢。法定代表人:张宝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荣,男,系该公司安监部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诚,男,系该公司安监部监理。被告:魏某,男,汉族,农民。住会宁县。原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会宁县城郊供电公司与被告魏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会宁县城郊供电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开庭审理中,原告对第1项诉讼请求确定为:要求被告拆除二层建筑,保持安全距离。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被告在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在原告管理运营的110千伏桃园变114蒲园线(原115会丁线)范湾支线保护区内(18#-19杆之间)新建楼房,致使线对地距离由原来的9.39米变为线对屋距离3.59米,严重危及高压线路安全运行。2016年5月10日已发生安全事故,造成被告雇佣人员魏某甲触电死亡的严重后果,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但被告至今未将新建的房屋拆除,不法侵害行为仍在继续。为了保护国有资产,保障电力线路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本案中,被告魏某新修建的房屋是否处于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应由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界定,并作出处理决定。本案当事人的争议不属民事案件审理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会宁县城郊供电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原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会宁县城郊供电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志勋审 判 员 康亚萍人民陪审员 冯 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苏艳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