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4民初2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红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红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2029号原告: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芹阳办事处凤栖花苑小区。法定代表人:柴家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毛顺忠,开化县钱江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红兴,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开化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余红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受理同日送达受理案件与诉讼费交纳通知书给原告,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按通知要求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免交诉讼费申请。据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黄宏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X X书 记 员 吾崇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