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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3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XX与宁夏奥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宁夏奥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3529号原告:XX,女,198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彩玲,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奥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解丽生,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宁夏奥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XX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夏奥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陈 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雅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