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83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卢绮芬与广州市玖玖酒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绮芬,广州市玖玖酒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83执235号申请执行人:卢绮芬,女,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被执行人:广州市玖玖酒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解放北路175号首层部分,组织机构代码533382476。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卢绮芬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玖玖酒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183民初3198号民事判决书。广州市玖玖酒吧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卢绮芬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广州市玖玖酒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仍不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经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龙飞林人民陪审员  潘海凤人民陪审员  周伟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汤奇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