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5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世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李世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5执3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住址:融水镇。被执行人李世军,男,汉族,住所地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申请被执行人李世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桂0225民初11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被执行人李世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李世军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案款39433.89元,承担执行费491元。本院已执行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0225执3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国社审判员 廖彦松审判员 龙 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莫兰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