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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4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成与被执行人荆门市三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荆门市三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4执396号申请执行人王成,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被执行人荆门市三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802693-0,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深圳大道东8号法定代表人李云元,经理。本院在执行王成与荆门市三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查控及不动产管理部门的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本院下达的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后,表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51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饶 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官昌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