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681民初3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师东升、张金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师东升,张金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3434号原告: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项城市西大街。法定代表人:董伟,该单位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海生,男,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师东升,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被告:张金环,女,1970年7月5日生,汉族,住项城市。原告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师东升、被告张金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于2017年7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师东升、被告张金环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审判员  董保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