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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11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宋鑫锋与郑州布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鑫锋,郑州布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1730号原告:宋鑫锋,男,198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小久,河南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河南都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州布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罗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宋鑫锋与被告郑州布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鑫锋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布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鑫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七十八元,减半收取计八十九元,由原告宋鑫锋承担。审判员  李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