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刘吉国申请执行张良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吉国,张良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1621执186号 申请执行人:刘吉国,男,汉族,生于1954年8月21日,住四川省岳池县顾县镇。 被执行人:张良虎,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8日,住四川省岳池县秦溪镇。 刘吉国与张良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1621民初23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吉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现暂时无法执行,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张良虎有履行能力或者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刘吉国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吴建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小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