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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恢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夏津县卫生夏和计划生育局与许世宏行政非诉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许世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1267号申请执行人:夏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杨秀英职务:局长被执行人:许世宏,男,汉族,1989年10月11日出生,住夏津县双庙镇营子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夏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许世宏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许世宏未履行法律义务。根据(2015)夏行非诉审字第173号行政裁定书,被执行人许世宏应偿还借款28400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许世宏名下房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等信息,现查明:被执行人许世宏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下落不明。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法院经查证被执行人当时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志良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开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