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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谢金风抢劫、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金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613号罪犯谢金风,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龙海市,高中毕业,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1日作出(2011)龙刑初字第5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金风犯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35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谢金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4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1月22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谢金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金风系累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2月至2017年4月累计获得考核分1569分,兑现表扬二次(2016年4月至2017年4月累计获得考核分1389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该犯此次减刑履行财产性判项人民币350元。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认为,罪犯谢金凤系累犯,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本院认为,罪犯谢金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谢金风系累犯,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本院综合其犯罪具体情节、犯数罪、其社会危害程度及交付执行后的表现等因素确定其减刑幅度。检察机关建议对其从严掌握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金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詹跃忠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雷小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