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1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西平县四季兴童装服装店与汝南县金铺实惠多购物中心、耿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平县四季兴童装服装店,汝南县金铺实惠多购物中心,耿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1民初1761号原告:西平县四季兴童装服装店,住所地:驻马店西平县服装城***号。业主:陈双辉,男,汉族,1967年2月28日出生,住西平县重渠乡重渠村委*组。委托代理人:王之琪,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汝南县金铺实惠多购物中心,住汝南县金铺寨金铺集。业主:范海龙,男,汉族,1976年11月3日出生,住汝南县金铺镇金铺村***号,身份证号码:4128261976********。被告:耿佩,女,汉族,1986年10月5日出生,住汝南县。原告西平县四季兴童装服装店与被告汝南县金铺实惠多购物中心、耿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平县四季兴童装服装店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魏诚慧独任审理,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平县四季兴童装服装店的委托代理人王之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汝南县金铺实惠多购物中心、耿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西平县四季兴童装服装店诉称,原告与被告系合作商户,2016年10月20日原告批发给被告一批货物,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一份诚信合作协议书,约定货款36000元在年终前付清,但直至2016年年底,被告仍有25000元欠款未结清。后原告分别在2017年2月18日、3月23日、4月10日、5月2日赶往汝南要回欠款4000元、1000元、1000元,最后剩余的18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18000元及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汝南县金铺实惠多购物中心未答辩。被告耿佩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汝南县金铺实惠多购物中心的业主是陈双辉,陈双辉和被告耿佩是夫妻关系。2016年10月20日被告耿佩以汝南县金铺实惠多购物中心的名义与原告签订诚信合作协议书,合作书载明:“诚信合作协议书甲方:西平四季兴童装批发乙方:金铺实惠多购物中心甲方与乙方有业务往来,甲方向乙方供应服装货源,因乙方尚欠甲方部分货款未付。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乙方应在年终前将所欠货物向甲方结清。第二条:乙方欠款所购买的货品不得退换。第三条:因履行本协议产生诉讼的,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第四条:因履行本协议产生诉讼费用的,由乙方承担。第五条: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乙方耿佩同意以上条款今欠四季兴货款叁万陆仟元整(3.6元)金铺实惠多购物中心耿佩甲方:西平四季兴童装批发签订日期:2016年10月20日乙方:金铺镇实惠多购物中心耿佩签订日期:2016年10月20日”。直至2016年年底,被告仍有25000元货款未结清。后被告金铺镇实惠多购物中心店员殷凤丹分别于2017年2月18日偿还4000元、于2017年3月23日偿还1000元、于2017年4月10日偿还1000元、于2017年5月2日偿还1000元,现在剩余欠款18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偿还,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身份证复印件、原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汝南金铺实惠多购物中心工商注册信息一份、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一份、汝南县婚姻登记处出示的范海龙和耿佩夫妻关系的信息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被告从原告处进购服装,原、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购买原告的货物后,应当按照约定偿付原告货款,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未付货款,原告请求被告清偿货款,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汝南县金铺实惠多购物中心、耿佩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西平县四季兴童装服装店货款18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元,减半收取127元由被告汝南县金铺实惠多购物中心、耿佩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诚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璐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