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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4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四川自贡凤凰建业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自贡市中川商业有限公司、何信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自贡凤凰建业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自贡市中川商业有限公司,何信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4民初871号原告:四川自贡凤凰建业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马吃水开发区盐都大道。法定代表人:罗声源,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勇,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自贡市中川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马吃水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何信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鄢亮,四川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信崇,男,汉族,1963年5月22日出生,住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鄢亮,四川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四川自贡凤凰建业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自贡市中川商业有限公司、被告何信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四川自贡凤凰建业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自贡凤凰建业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自贡凤凰建业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026元,减半收取计9013元,由原告四川自贡凤凰建业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卢晓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