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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30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谷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30民初687号原告:谷某,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被告:刘某,女,199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原告谷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谷某于2017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谷某负担。审判员  杨茂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程孟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