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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3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昌都市三江竞拓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都市三江竞拓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3民初8号原告:昌都市三江竞拓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都市卡若区马草坝东路68号。法定代表人:胡燕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建,四川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岷,四川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90号。法定代表人:王原滨,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昌都市三江竞拓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江公司)与被告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同年10月25日做出(2016)藏03民初2号民事判决。京发公司不服,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1日做出(2017)藏民终2号民事裁定,撤销(2016)藏03民初2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重审。原告三江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江公司以其与京发公司自行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昌都市三江竞拓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4191元,减半收取计37095元,由昌都市三江竞拓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 成 笔代理审判员 次仁曲珍代理审判员 德西拉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罗松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