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建设与被执行人朱有治、高候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设,朱有治,高候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493号申请执行人刘建设,男,195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朱有治,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庙沟门镇。被执行人高候兰,女,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刘建设与被执行人朱有治、高候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2125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申请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刘建设与被执行人朱有治、高候兰已达成和解协议而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终结(2017)陕0822执4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 培 华审判员 王飞审判员郝鹏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