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6执3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白鹭与新疆天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鹭,新疆天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6执3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白鹭,女,汉族,1981年11月出生,无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赵玉阗,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祝雅俊,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新疆天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工业园银河街181号。法定代表人:蓝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就案款的给付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要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新0106民初11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 宇审判员 王在江审判员 王灵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