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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飞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飞雄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596号罪犯李飞雄,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邵阳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2014)芗刑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飞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8月13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8年10月12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李飞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飞雄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8月至2017年4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084.5分,共兑现表扬五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帐户清单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消费总账清单,该犯自2014年9月至2017年4月共消费14263元,月均消费445.7元,此次减刑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监狱提请罪犯李飞雄的减刑建议无异议,但罪犯李飞雄系累犯且不执行财产性判项,建议对其减刑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本院认为,罪犯李飞雄罪犯系累犯且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刑判项,其悔改表现不足。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飞雄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戴景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毅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