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威文执补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东信用社与郐东红、于福留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东信用社,郐东红,于福留,宋国壮,林治波,宋国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威文执补字第270号申请执行人: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东信用社。法定代表人:林金平,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郐东红。被执行人:于福留。被执行人:宋国壮。被执行人:林治波。被执行人:宋国武。申请执行人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东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郐东红、于福留、宋国壮、林治波、宋国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2007)文民二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2007)文民二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春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海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