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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执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洋浦海马贡酒厂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洋浦海马贡酒厂有限公司,李锦云,刘扬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111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6861186-8,住所地沂源县城药玻路8号。法定代表人柴文,董事长。被执行人洋浦海马贡酒厂有限公司,企业组织机构代码72124678-0,住所地海口市洋浦经济开发区椰风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仗,董事长。被执行人李锦云,女,196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被执行人刘扬武,男,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3民终1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被执行人李锦云、刘扬武系夫妻关系,双方名下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洋浦海马贡酒厂有限公司、李锦云、刘扬武银行存款15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