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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02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红山与艾军、胡培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山,艾军,胡培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02民初583号原告:刘红山,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所:孝感市孝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丛鹰,湖北律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艾军,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所:孝感市孝南区。被告:胡培红,女,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所:孝感市孝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山与被告艾军、胡培红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红山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0元,由原告刘红山承担。审 判 长  周良文审 判 员  魏校军人民陪审员  钟林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心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