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诸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飞与乳山市建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姜云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飞,乳山市建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姜云勇,乳山市诸往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诸民初字第190号原告:王飞,男,198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涛,山东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乳山市建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京海,乳山持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云勇,男,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洲,男,196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被告:乳山市诸往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隋海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云民,山东民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飞与被告乳山市建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姜云勇、乳山市诸往建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飞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新海审 判 员 谢凤昌人民陪审员 沙玉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文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