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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6民初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伟与王洪山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王洪山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初1146号原告:张伟,男,197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桦川县。被告:王洪山,男,197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桦川县工信局职工,现住黑龙江省桦川县。原告张伟与被告王洪山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张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崔焱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皆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