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民初16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与张玉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黎县国土资源局,张玉琴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1635号之一原告: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秦皇岛市昌黎县昌黎镇三街碣阳大街东17号。法定代表人刘洪波,该局局长。被告:张玉琴,女,196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昌黎县,。原告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与被告张玉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作出(2017)冀0322民初163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张玉琴的银行存款117300元。因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足额冻结,故对在中国工商银行昌黎县支行的银行存款117300元解除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足额冻结后,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张玉琴银行存款1173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桤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