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于艳丰与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艳丰,张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094号原告于艳丰,现住农安县。被告张龙,现住农安县。于艳丰与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2017年7月29日,于艳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于艳丰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75.0元,减半收取计637元,由于艳丰负担。审 判 长 马宝海审 判 员 崔立群人民陪审员 赵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