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执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桂英马超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英,马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1285号申请执行人李桂英,女,195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讷河市。被执行人马超,男,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讷河市。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拒绝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281民初28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洪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