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5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8-02-22
案件名称
赵水明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水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15执539号被执行人赵水明,男,汉族,1969年1月1日生,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黔0115刑初71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赵水明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水明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赵水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115执53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 云审 判 员 闻 云助理审判员 张 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