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民再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洪天政、肖兴坤劳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洪天政,肖兴坤,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再1号抗诉机关: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洪天政,男,洪天政,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中区。被申诉人(原审原告):肖兴坤,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沂水县。申诉人洪天政与被申诉人肖兴坤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川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淄检民(行)监[2017]37030000016号民事抗诉书,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3民抗5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申诉人肖兴坤申请撤回起诉,其他当事人同意其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肖兴坤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审原告肖兴坤撤回起诉。二、撤销本院(2014)川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原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申诉人肖兴坤负担。审 判 长 李拥军审 判 员 袁 涛人民陪审员 赵树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牛晓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