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7执恢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木兰县建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木兰县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木兰县建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木兰县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7执恢232号申请执行人木兰县建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木兰县木兰镇中心路。法定代表人任和,经理。委托代理人滕光成,现住木兰县。被执行人木兰县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地址木兰县木兰镇。法定代表人刘XX,校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木兰县建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木兰县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被执行人木兰县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用包地款等项偿还大部分欠款,下欠利息167869.88元,双方达成协议分期付款,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2)木民初字第5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天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鄢凤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