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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执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刘桂立申请执行王长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立,王长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执677号申请执行人刘桂立,男,198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王长新,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刘桂立申请执行王长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221民初7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长新在中国工商银行内的存款扣划给申请执行人刘桂立,并同时扣划了执行费,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1民初7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祁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齐春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