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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李小娟与姜允健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娟,姜允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422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娟,女,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姜允健,男,198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6民初84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姜允健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姜允健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本院查找未果。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姜允健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实地调查,也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通过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已将被执行人姜允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三大通讯运营商对被执行人姜允健进行信用惩戒,同时通过微信发布被执行人失信信息。被执行人姜允健逃避执行,本院依法作出对其司法拘留的决定,并向公安机关发出《协助查控被执行人函》,一经发现被执行人,随时予以拘留。本执行案件自立案之日起超过三个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刘 洋审判员 姚孝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