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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21执恢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范秀国、沈善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秀国,沈善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21执恢192号申请执行人:范秀国,男,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被执行人:沈善均,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本院在执行邓善沂与沈善均民间借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曾于2015年5月20日裁定每月划拨被执行人沈善均工资1800元转入本院执行款账户,共已划拨4200元(其中于2015年8月3日、8月17日、10月19日分别划拨240元、1800元、360元、1800元)转入本院执行款账户尚未支付。本案与另案(2017)桂0521执恢138号两案中,范秀国按比例分配得款28000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范秀国。本院另向有关管理部门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文审 判 员  王礼兴审 判 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陆杰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