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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81行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陈德鏐、陈华等与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鏐,陈华,施丽娜,覃区德,廖加意,黄世廉,谢育鹏,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覃巧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0681行初4号原告:陈德鏐,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东兴市,原告:陈华,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东兴市,原告:施丽娜,女,1984年9月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兴市,原告:覃区德,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原告:廖加意,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东兴市,原告:黄世廉,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东兴市,原告:谢育鹏,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以上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远志,广西其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广西东兴市东盟大道(喜盈门小区对面)。法定代表人:刘江,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能,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始军,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覃巧兰,女,1986年3月2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鏐、陈华、施丽娜、覃区德、廖加意、黄世廉、谢育鹏诉被告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第三人覃巧兰撤销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鏐、陈华、施丽娜、覃区德、廖加意、黄世廉、谢育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德鏐、陈华、施丽娜、覃区德、廖加意、黄世廉、谢育鹏共同负担。审 判 长  吕智德审 判 员  胡家铭人民审判员  陆彦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庞 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