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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执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新付、富阳春华恒丰五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新付,富阳春华恒丰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1执1394号申请执行人徐新付,男,1974年7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被执行人富阳春华恒丰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阳市富春街道春华村,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孙岳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市富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富劳人仲案[2016]第0504号国内仲裁,于2017年3月10日责令被执行人富阳春华恒丰五金有限公司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富阳春华恒丰五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春华路7号民房内的机器设备一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岳芳审 判 员  洪勤方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凌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