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3执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邬继丰与王金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邬继丰,王金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3执696号���请执行人:邬继丰,农民。被执行人:王金坤(曾用名王金钟),农民。申请执行人邬继丰与被执行人王金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已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0323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克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邵 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