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执恢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法敏与王为国借款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法敏,王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1195号申请执行人:王法敏,男,汉族,1965年2月3日出生,住夏津县城区中山学街38号3栋1单元302室。被执行人:王为国,男,汉族,1970年10月8日出生,住夏津县银城街道办事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法敏与被执行人王为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夏民一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志良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开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