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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威文执补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城信用社与刘明东、代振平等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城信用社,刘明东,代振平,孙爱军,孙良家,郑元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威文执补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城信用社。法定代表人:于书礼,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刘明东。被执行人:代振平。被执行人:孙爱军。被执行人:孙良家。被执行人:郑元仁。申请执行人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城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刘明东、代振平、孙爱军、孙良家、郑元仁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2006)文民二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2006)文民二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春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海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