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2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高某1、高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高某1,高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2民初2101号原告:刘某,男,199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太和县。委托代理人:于瑞,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1,女,1986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太和县。被告:高某2,男,1961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高某1父亲。二委托代理人:李婉丽、高翔(实习),安徽浩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与被告高某1、高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于瑞、被告高某2及二被告高某1、高某2的委托代理人李婉丽、高翔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2015年正月,原告和被告高某1经人介绍相识,经媒人刘传信的手原告给被告彩礼款184000元,之后原告刘某与被告高某1于2015年腊月24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居后没过多久,被告高某1就无故离家出走,原告多次做工作未果,特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婚约彩礼128800元(184000元X70%=128800)。二被告高某1、高某2辩称:彩礼是压贴20000元,过大礼10万元,上轿礼6000元,共计126000元。嫁妆被告放弃不主张返还,应从彩礼款中扣除,嫁妆价格是377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和被告高某1经媒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2015年腊月24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经媒人刘传信的手,原告媒人交给被告高某2压贴款20000元,过大礼148000元,上轿礼6000元。2017年4月11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高某1、高某2返还原告彩礼款。同时查明,被告高某1个人嫁妆有:组合柜、梳妆台、沙发、电视柜、餐台、各一件、电视、冰箱、洗衣机各一��。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媒人刘传信当庭证言予以证明并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婚姻法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二被告高某1、高某2接收原告刘某彩礼款元应酌情返还。被告辩称嫁妆款应冲抵彩礼款的说法无法律依据,本院无法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二被告高某1、高某2返还原告刘某彩礼款11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6元,减半收取1438元,由二被告高某1、高某2负担1275元,原告刘某负担16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卫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明见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