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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6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通济支行新世纪分理处与武孝铎、武孝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通济支行新世纪分理处,武孝铎,武孝钢,常国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6640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通济支行新世纪分理处,住所地:即墨市蓝鳌路90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30617176N。负责人孙秀萍,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丽,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欣,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孝铎,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武孝钢,男,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常国红,女,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通济支行新世纪分理处与被告武孝铎、武孝钢、常国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提供的当事人身份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通济支行新世纪分理处对被告武孝铎、武孝钢、常国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04元,全部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雅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