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7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冀玲与王国伟、白尧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玲,王国伟,白尧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甘肃省张掖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7680号原告:冀玲,女,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甘肃省张掖市××区人,自由职业,住本区东湖小区怡园5号楼2单元402室××区。身份证号:622201196311301225×××被告:王国伟,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甘肃省张掖市××区人,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号:622201198510012433×××被告:白尧,男,198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甘肃省张掖市××区人,自由职业。身份证号:622201198007273310×××原告冀玲与被告王国伟、白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冀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冀玲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左 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晓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