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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1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红臣、天津名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臣,天津名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1执415号申请执行人:李红臣,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天津名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郴,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李红臣与被执行人天津名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1民初90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文波审判员  洪 昊审判员  田宝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君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