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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王秀勤与张满收、许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勤,张满收,许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执76号申请执行人王秀勤,女,195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张满收,男,197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许娟,女,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关于王秀勤与张满收、许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驻民四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满收、许娟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王秀勤与张满收、许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喜禄审判员  谭清华审判员  吕玉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国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