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威文执补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郊信用社与曲秀利、曲秀礼等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郊信用社,曲秀利,曲秀礼,曲秀岐,王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威文执补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郊信用社法定代表人:宋秋军,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曲秀利。被执行人:曲秀礼。被执行人:曲秀岐。被执行人:王承明。申请执行人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郊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曲秀利、曲秀礼、曲秀岐、王承明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2006)文民二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2006)文民二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春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七年七���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海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