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02执恢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许某某、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某,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02执恢116号申请执行人:许某某,被执行人:谭某某,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与被执行人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2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7)桂1202执恢116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20000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17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与被执行人谭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同意被执行人谭某某自愿从2017年8月份起,每月向申请执行人许某某支付500元直至所有款项付清为止,本案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双方当事人既已达成执行合意,本案强制执行已不必要,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02执恢116号案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国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胤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