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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8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莫某光、蓝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某光,蓝某,黄某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8执230号申请执行人莫某光,男,1953年9月10日出生,壮族,住所地都安县。被执行人蓝某,男,1980年4月7日出生,壮族,住所地都安县。被执行人黄某勤,女,1958年10月3日出生,壮族,住所地都安县。申请执行人莫某光诉被执行人蓝某、黄某勤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的(2016)桂1228民初3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7月6日,申请执行人莫某光以被执行人蓝某、黄某勤拒不履行(2016)桂1228民初369号民事调解书为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7年9月28日,申请执行人莫某光以已经获赔16万元,剩余欠款由其本人负责追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莫某光撤回执行申请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莫某光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新生审判员  唐毓观审判员  潘宝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