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521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孙崇军放火、盗窃一案申请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通 知 书(2017)吉0521刑申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孙崇军:你为放火、盗窃一案对通化县人民法院(1994)通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书不服,以没有放火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原审被告孙崇军从公安侦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时对放火事实均供认不讳,且从犯罪动机、作案时间、均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孙崇军此次向本院提出申诉,亦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